“化马腾”利用特定微信版本“定点暴力加粉”案,被判赔500万

2024-9-1 09:14| 发布者: 迪珊珊| 查看: 73| 评论: 1

近几年,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迅速发展,各种“增粉神器”层出不穷,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件,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

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号:(2019)粤民终2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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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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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公司是“微信”软件著作权人,与腾讯系统公司共同提供“微信”即时通信服务。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等开发、运营“数据精灵”软件,使用该软件并配合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在手机终端上增加正版微信软件原本没有的“定点暴力加粉”等十三项特殊功能。腾讯科技公司、腾讯系统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李逵与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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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指控:被诉官网首页以放大字体标注有“加入我们数据经营,开启2015微商新时代10年,IOS开发的专业团队,带你月入10万”等宣传用语等;“数据精灵服务平台”有如下宣传内容:全球独家震撼首发暴力,智能化微信营销软件,只需手指轻轻一点,每日可坐收5000名粉丝,智能化一键操作快速,暴力,有效。按照平均价格600元计算,其销售额至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明显,其同在深圳地区且注册成立包含全国知名“微信”商标的公司名称,客服人员名为“化马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仍拒绝变更企业字号,直至另案企业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后才办理变更手续,后来微源码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故意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减少至1万元。



【裁判主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据精灵”软件强行改变并增加功能,其高频次、大范围、自动发送、与不特定用户人群交互信息的功能特征,除了破坏微信的社交生态环境外,还会引发服务器过载、信息内容不安全等风险,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顶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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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因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确定,故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从微信产品及服务的知名度、微信的市场份额、提供“数据精灵”的渠道、付费使用“数据精灵”的价格、被诉公司的主观状态五个因素考虑,判决微源码公司、商圈公司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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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案被诉行为系利用网络和技术手段,使安装运行“数据精灵”软件的微信用户,可通过“植入”功能频繁、大量地向不特定用户发送或交互信息,而其他微信用户对于受到的影响,无法自动屏蔽或难以避免。上述网络干扰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并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体现了人民法院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专家点评】



用户安装插件改变计算机程序的原有功能从而影响程序经营者的利益,是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典型事由。在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在授权用户使用自己的软件程序时,通常会通过许可协议或技术措施限制用户安装第三方插件。有时候,此类许可协议或技术措施的限制可能过度损害用户权益,从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法或合同法,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第三方提供插件,帮助用户修改并完善软件功能,未必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还应得到鼓励。但在另外一些时候,这些协议或技术措施限制可能有助于保护程序经营者、用户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提升用户共同体的体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是合理和正当的。这时,第三方提供软件插件,帮助用户突破这一限制,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属于典型的软件插件类争议类型。微源码公司的“数据精灵”程序插件使微信用户获得微信程序原本并不具备的应用功能,比如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等十三项特殊功能。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插件虽帮助其用户获得更多功能,但是会损害其他用户的体验和对微信程序功能的信任,甚至会损害系统安全。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提供此类插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判断软件插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相对清晰和完整的分析框架。即在个案中,人民法院应综合四个方面因素来判断:(1)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3)被告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被告是否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这一分析框架能够为未来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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