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设备可实现7×24小时不间断直播带货。”
“以某个主播为基础,实现10-500部手机同时24小时不间断无人直播。”
“可录制他人直播素材、转播他人实时素材,一个素材多平台利用。”
这样看似令主播“心动”的产品,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无人直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北京某公司是某视频平台的开发者、运营者,直播业务给该平台带来巨大商业利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公司严禁用户在直播中出现扰乱平台管理秩序的行为,侵害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妨碍平台正常运营、破坏平台服务公平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刷粉刷赞、数据造假、行为作弊、使用外挂及作弊软件等。
被告上海奥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某公司、胡某某、张某某一起生产销售“一播多无人直播设备”,支持多个知名直播平台播放本地视频开直播。
原告某公司认为,涉案产品的功能使得该平台上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等侵权行为增多,影响用户体验,严重扰乱平台秩序,增加原告监控、投诉处理等成本,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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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
原告某公司经营的某短视频软件的视频直播功能,系采用读取摄像头录制的内容并实时同步到直播室进行直播的方式实现。同时,《某直播管理规范》关于主播管理的规范显示,主播在直播中不得数据造假、行为作弊、使用外挂及作弊软件等行为侵害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妨碍平台正常运营、破坏平台服务公平性。被诉“一播多无人直播”设备通过安装虚拟摄像头“softcam”系统软件,在某视频直播功能访问、调取手机摄像头数据时,伪装成手机摄像头向某视频直播服务器传输实现录制的视频,使某视频直播服务器误判接收到的视频数据流来自于手机摄像头,使观众误以为看到的录播视频为直播视频。
被告以经营牟利为目的诱使用户购买手机与软件捆绑销售的被诉侵权手机。被诉侵权手机在使用时,通过安装虚拟摄像头“softcam”系统软件更改了在某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的运行路径,妨碍了直播行为的正常功能,破坏了直播服务的正常运行。因此,四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某公司的《某直播管理规范》,侵害了某直播平台的经营利益,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四被告立即停止实施对原告某公司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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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无人直播”行为是指通过使用经改装的手机设备重复播放预制视频的形式即可在涉案平台进行的直播,无需主播现场出镜,即可长时间覆盖平台直播空间,从而以简单方式长时间、低成本地吸引用户流量,实现经济利益。被诉制造并推广销售无人直播手机的行为处于无人直播产业链条的上游,相比个人的无人直播行为,其影响力更广泛、破坏性更强、专业性更高、平台规制难度更大,对直播产业的良性发展和直播平台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是网络直播行业的重点治理对象。
To
网络平台经营者:
一要明确平台规则与责任。制定并公开详细的直播规则,明确禁止无人直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二要运用技术手段监测与识别。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发智能监测系统,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测,识别并过滤无人直播等作弊行为。三要加强审核与处罚。建立严格的直播内容审核机制。对于发现的无人直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应依据规则进行严厉处罚,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形成震慑效应。
To
主播:
一要了解法律法规与平台规则。主播应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直播平台的禁止规定及处罚措施。对直播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元素。二要积极与平台沟通。向直播平台主动报告已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积极配合平台进行调查处理。三要提升直播内容质量。注重直播内容的创新性和独特性,避免同质化竞争和恶意模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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